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式报告前,先让何正邦核对总册接收状态。

    整本维修册保持封存,恢复只使用多角度光照和数字层析,没有在纸面涂抹材料。技术鉴定员把可辨文字分成确定、部分可见和无法判断三栏。

    “确定内容有事故车编号、行车记录设备拆除、右前轮附近部件检查、安和顾问现金支付。”鉴定员翻到第二页,“陈经理确认后只留下半个签名字形,缺少完整笔画,无法做个人笔迹同一认定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问:“支付单位已经写安和,陈字又与陈志远一致,还要补什么才能申请搜查?”

    周队回答:“需要证明安和付款由谁批准、陈经理指谁,以及被拆部件与事故原因有什么关系。现有材料证明事故以后有人要求拆除设备,不能证明事故以前实施过破坏。”

    “设备拆走以后,最重要的行车数据消失。这个行为还不够说明毁证?”

    “要核当时设备归属、保险定损规则和拆除后的去向。异常很明确,刑事定性仍需要主观明知和实际后果。”

    闻晚支持继续补强:“先查现金结算册、设备箱和恒安收件人。搜查申请由警方判断,不用媒体压力替代条件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按住报告:“我接受继续查,不代表认同门槛永远向后移。每一项待补证据都要写责任人与期限。”

    周队把三条任务列入通报:“银行现金底单十五日内核,恒安设备去向继续找,陈经理身份结合工伤、访客和秘书证言。期限届满没有结果,也要出书面说明。”

    压痕还恢复出一串内部付款码。何正邦与厉氏旧合同比对,发现代码属于安和顾问提供的特别风险服务,通常用于不进入普通发票明细的现场处置。

    “厉氏是否用过同类代码?”沈予宁问。

    “并购以后停用,现存档案里有三笔历史服务。”何正邦回答,“其中一笔由恒安开票,两笔由保险公司支付。项目用途需要外部会计师核验,厉氏不自行解释。”

    外部会计师把三笔款项拆开。第一笔发生在事故当天,服务说明为空;第二笔用于一辆普通商务车定损,附着完整维修照片;第三笔发生在恒安并购前,写档案移交,验收人是孙曼。

    沈予宁问:“同一代码既能用于正常定损,也能用于无明细付款,是否说明它只是一项普通服务?”

    “说明代码本身不能定罪。”会计师回答,“异常在第一笔缺少验收、发票和设备去向。第二笔完整材料可以提供对照,第三笔则连接后续档案移交。”

    闻晚要求把正常样本一并交给警方:“不能删掉对怀疑不利的材料。真正异常要在同类流程里比较,才知道少了什么。”

    闻晚要求三笔同时披露,不能只提交父母事故相关一笔。若同类代码用于正常服务,辩方同样有权知道;若都无具体服务,才可能说明固定清理模式。

    鉴定员继续说明,右前轮附近部件后方的字只恢复出传感两个字,无法确认是传感器、线束或其他装置。报告没有使用制动系统表述。

    事故车辆原鉴定报告只写右前轮受撞变形,没有拆检传感系统。保险公司声称设备由车主委托取走,委托书复印件上的签名属于闻锦文,形成日期在其死亡后两天。

    周队问:“委托书原件在哪里?”

    何正邦回答:“保险合作箱没有,恒安结算册目录写原件随设备转交。接收人栏空白。”

    “这份签名能鉴定吗?”沈予宁追问。

    “复印件只能做有限比较。闻锦文其他样本由家属依法提供,结论仍要注明复制失真。”

    闻晚签署样本使用授权,限定只比较事故后委托书,不开放父亲私人信件给厉氏内部人员。

    沈予宁看向闻晚:“老梁说线束露出,压痕写传感,两个来源可以互证有人拆过。”

    “可以互证部位接近,不能证明拆了什么。”闻晚把两份材料并列,“继续找维修单副本、保险报价和设备箱清单。”

    老梁通过视频补充,当天包装箱印着国外行车设备品牌,箱子后来由灰色货车运走。他只看到箱体,没有看见里面物品。

    品牌方保存的早期经销目录显示,事故车辆确实安装过该型号记录设备,序列号由恒安负责登记。厂家只保留销售数量,没有车主个人信息,序列号需要从缺失维修单或保险设备表中找回。

    阿正说:“如果找到设备,旧存储未必还能读取。”

    陈砚回答:“能否读取由司法技术人员判断。现阶段先找序列号和流转,不让闻氏团队接触可能存在的原数据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看向他:“暗鸦也不参与?”

    “共同协议已经写明匿名技术者不接触原件。”闻晚回答,“规则没有因材料涉及我父母改变。”

    周队问:“此前为什么没有提品牌?”

    “看了恢复报告才想起箱上的图案。我不能确定字,只记得圆形标志。”

    这段受报告提示后的记忆被单独标注,不能与早期证词同等使用。

    报告送达后,媒体要求公开陈经理签名。闻晚拒绝发布残缺笔画,只公示司法机构确认事故后存在异常拆检与现金支付,操作人仍在调查。

    记者追问为何不公布陈志远右手伤情。方芸按既定边界回复,个人医疗信息只由警方核验,手套和旧伤目前属于身份关联方向,尚未形成公开认定。

    沈予宁说:“不公开病历我同意,至少可以说明陈志远曾任安和项目经理,并在事故前进入厉氏。”

    “这两项已经公开,不能把它们与残缺签名拼成确认。”褚南亭回答,“公示时间线,让公众看到证据走到哪一步,也看到还缺什么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没有反对,还要求声明写明安和关联已经由原始压痕支持,不再只称可能的顾问机构。

    褚南亭调整措辞:“可以写付款方名称得到恢复,付款授权人与服务目的待核。不能把公司名称直接替换成陈志远个人。”

    “按这个版本。”沈予宁在异议栏写下保留追查个人责任,没有越过披露范围。

    会议结束后,周队收到银行底单初查。现金并非从安和对公账户直接支取,而是由一家境外基金驻盛京办事处兑换。

    付款当天,基金还支付了一辆灰色货车的报废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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