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曼的律师把寄送登记册目录交给周队,原件仍留在银行保管箱。

    “我可以配合调取。”孙曼说,“先确认我和家人的住址不会因作证公开。保护不等于免除责任,这一点律师已经解释,我接受依法处理。”

    周队启动风险评估:“是否采取保护看现实威胁,不以证言价值交换。登记册原件由警方依法提取,你不能挑页,也不能继续自行保管可能涉案材料。”

    “我同意。箱内还有陈志远要求销毁档案的邮件打印件,一并交出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问:“登记册里有多少封我的信?”

    “从七岁出境后第一封到二十三岁最后一次寄信,共四十二封。部分原件退回,部分只保留扫描和寄送号。没有一封进入闻家收件系统。”

    登记目录逐年记录处理结果。七岁到十五岁标记未成年监护限制,十五岁以后改成身份终止,成年后仍寄出的十一封则写无有效关系。每一次状态变化都没有沈予宁本人签名。

    沈予宁问:“我二十三岁最后一封为什么没有退回?”

    “扫描后销毁。陈志远说你即将进入云霖,继续退信可能让你查邮路。登记册保留销毁号,原件已经不在。”

    “谁执行销毁?”

    “档案组两人。我签复核,另一人操作。名单在登记册附件。”

    “闻家发给我的呢?”

    “每年一封生活查询,另有三次直接联系申请。全部由安和接收,再向闻家回复监护人拒绝;给你的证明则写闻家不愿继续联系。”

    闻家查询函的信封也从未进入境外邮政。基金会先交给安和盛京办公室,理由是统一办理翻译、公证与监护送达;安和随后只生成境外律师回复,没有真实投递底单。

    闻晚问:“闻家有没有要求邮政证明?”

    “没有。安和提交律师签收页,基金会把它当成送达。每年格式相同,没人要求看本人签收。”

    闻晚把这项记入闻家责任:“中间人造假不免除委托方核验缺失。声明和后续材料不能只写信被截留。”

    闻晚从隔壁进入见证室前,先取得沈予宁和警方同意。她没有坐到孙曼对面,只把闻家历年函件目录放在桌角。

    “这些函件有基金会发文号。”闻晚说,“安和回复进入闻家档案,原函是否真的寄出,需要邮政底单和登记册互证。请说明你亲手处理过哪些。”

    孙曼翻到三个年份:“前两次直接联系申请由我拆封,扫描后交陈志远。他口述回复,律师办公室盖章。第三次我休假,经办人是另一名档案员。生活查询多由系统批量生成拒绝证明,我负责复核模板。”

    “拒绝证明来自监护人本人吗?”

    “没有。陈志远说监护授权允许代理作答,模板长期有效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看着她:“所以闻家以为我拒绝,安和从未问我。你告诉我闻家不愿联系,也没有问闻家。”

    “是。”

    “我十五岁死亡记录呢?”

    “陈志远让我把状态改成身份终止,附一份境外律师事故通报。系统里没有医院、警局和遗体文件,我提出过材料不完整,他说闻家只需要合法通知,不需要完整事故卷宗。”

    “你仍然执行了。”

    “执行了。我把死亡通报寄给闻家,也把你仍在学校的费用单转到另一项目号。两套记录同时存在,我知道有问题,没有向外报告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问:“你有没有担心过,我真的出事以后,所有人只会看到一份假的死亡记录?”

    “担心过,也用这份担心说服自己保留登记册。我仍继续执行,保留证据不能抵销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至少这次你没有把自保说成保护我。”

    孙曼低下头:“我保留登记册,首先是保护自己。”

    周队问:“陈志远为什么要让闻家相信死亡?”

    “他说闻家重新寻找旧监护对象会影响另一名女孩回归,双向联系必须彻底终止。我不知道闻晚当时在哪里,也不知道他准备怎样利用两人的敌意。”

    闻晚指出:“这属于陈志远对你说过的话,不代表真实目的。”

    孙曼点头:“按转述记录。我能证明的是,他批准模板、要求终止、让我继续支付学校费用。”

    登记册目录显示,每次闻家查询后,安和都会收取额外核验费;每次沈予宁寄信,身份咨询账户也会产生一笔风险维护费。两边越想联系,系统收取的费用越多。

    沈予宁说:“他不怕我们问,只要问题永远经过他。每一次没收到回复,都会变成下一次控制的理由。”

    闻晚把两套函件编号并排:“先固定全部寄送记录,再核邮路、模板和批准账户。我们不能因为孙曼承认,便把四十二封信都直接写成陈志远亲手截留。”

    “我知道。”沈予宁看向她,“执行人、批准人和系统分别列。我的信属于我,闻家查询函属于闻家,证据共享不改变原件归属。”

    “同意。扫描摘要进入共同证据室,私人正文非必要不开放。”

    孙曼提出,登记册中还包含其他未成年监护对象。警方决定整本提取,向两名当事人送达时只开放与其案件相关页,其余人员先通知风险,不因调查公开身份。

    褚南亭与乔森分别核对调取申请。闻晚先签闻家函件部分,沈予宁签个人信件部分;涉及共同误导模板,两人在同一页签署。

    沈予宁签字前看了闻晚一眼:“十八年里,他们一直让我们各自拿着一份对方拒绝的证明。今天共同调取,不等于过去没有发生。”

    “不等于。”闻晚把页码推到她面前,“先核每一封,再决定哪些误会能够写进事实,哪些情绪只能由我们自己处理。”

    “你没有准备现在谈关系?”

    “没有。证人还在,登记册没有提取,任何称呼都不该用来替证据收尾。”

    “我同意。”

    没有人提姐妹,也没有人要求用十八年的误会换取当场和解。

    周队收起申请:“证人保护评估通过以后,明早提取保管箱。孙曼参与的行为继续调查,她的配合会依法记录,不承诺结果。”

    孙曼离开前看向沈予宁:“陈志远说,闻家已经有真正的女儿,你迟早会停止寄信。我曾经相信人都会在没有回复以后放弃。”

    沈予宁回答:“我没有停止,是你们替两边制造了停止的证明。”

    见证室的门关上,桌上只剩两份编号连续的调取申请。

    闻晚与沈予宁同时拿起笔,在最后一页补上同一个要求。

    查明所有邮件实际去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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